当前位置: 觉悟网 > 基础读物 > 佛光教科书 > 第七册 佛教常识 > 正文

第六课、宗教法令(2)

第七册 佛教常识  时间:2020-01-11   作者: 星云法师  来源: 网络  点击: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闭 手机版

  十二、应明定宗教建筑物的认定,因宗教建筑物可享免税,所以应有明确的规范,订定标准,以保障守法,杜绝不法。

  十三、应明定宗教团体应由有资格的宗教神职人员管理,因完全奉献生命的精神并非人人具备,只有经由宗教养成教育,并于生活中实践有所体会的人士,才有管理宗教团体的能力。

  十四、应允许宗教社团和跨宗教社团设立,团结才有力量,各宗教团体若能藉由宗教社团或跨宗教团体社团凝聚力量,则国家安定,社会祥和,人民安康的生活环境应可早日到来。

  十五、应明定罚则以杜绝不法,为宗教留下清流。

  此外,对于宗教研修机构,应有以下几点基本立场:

  一、应明定宗教研修机构为培养宣扬教义、弘法布教、主持宗教仪式和管理宗教场所的宗教专门人才的学校,因时代已进入多元,非经教育,无法养成人才,何况净化人心,教化社会的宗教大业。

  二、应承认宗教研修机构,明定申请设立手续,并可公开招生,以使有慈心悲愿的宗教人士可建立宗教学校培养人才,教化社会,并杜绝不法人士假宗教之名,行图利自己之实。

  三、应明定非教会或宗教团体不可管理宗教研修机构,宗教除教义理论外,还有力行实践与心灵实证的部份,非宗教人士无法领会宗教完全奉献的心愿与人格如何养成。

  四、应明定老师资格和学生资格,以使愿意将生命奉献宗教与人类万物的人士有奋斗努力的目标。

  五、应明定外籍老师和学生可比照外籍学生居留签证办理,以使外国学生得以亲近中华文化,并增进国民外交与文化交流。 六、应明定学位可自主授予,宗教非学术专业并超越所有世间学问,非主管教育或内政的官员所能了解,应给予将毕生生命奉献宗教并有所体验的宗教学院领导人授予学位的自主权。

  七、应明定主管机关和裁决机关,以使行政作业有效率,可将多余时间投入教化宗教师资,让社会增加更多慈悲祥和的宗教师,为社会改良工程尽心尽力。

  八、应明定各宗教研修机构可互相转学,达到宗教对谈,彼此尊重,共同为教化信众事业努力。

  九、应明定学生可申请缓召,使青春岁月的年轻学子可全心投入宗教情操的人格养成。

  十、应明定宗教研修机构建筑面积,使学校有宽广空间,陶冶学生开阔心胸,将来造福社会。

  十一、应明定宗教课程,使其正规化,可为学术文化及心灵升华留下历史见证,嘉惠后代子孙。

  总之,为使将来制定的宗教法绝对尊重各宗教传统、教义、教规、戒律等,对宗教团体应做最低限度的规范,以维护宗教的信仰自由,健全宗教法制,使宗教团体有高度的发展空间,也让宗教发挥更大的社会教化功能,落实净化人心,匡正社会风气。

阅读文章时如发现错别字或者其他语法错误,欢迎指正,以利弘法,您的支持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挑错
精华文章
最新推荐